成功案例

婚外情离婚过错方赔偿案例

作者:匿名 日期:2020/01/30

婚外情离婚过错方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

顾某和付某是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随后顾某、付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顾某称付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付某认可曾有此事。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付某离婚;要求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

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顾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付某给付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律师解析

因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出轨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依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一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但同时也要分清,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夜情”等没有持续性行为的都不应属于同居范畴。这种出轨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是,一夜情等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无过错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所以,因一方出轨的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